社团/组织/社会保障
社会团体
20-99人
公司地址
公司描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 [2005]30 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一、概况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像作品权属的登记、曲库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的公示;
(二)依法与使用者代表协商使用费标准,就使用费标准争议提起行政裁决或法律诉讼。
(三)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四)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及向其他权利人转付;
(五)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六)为促进保护中国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以及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在中国内地的权利,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七)为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率,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数字化转型。
(八)增进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化解纠纷,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为促进音像节目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总结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实践经验,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十)加强与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研讨、交流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音像产业繁荣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一)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
(一)表演权;
(二)广播权;
(三)复制权;
(四)发行权;
(五)放映权;
(六)出租权;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九)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大力促进海内外音像集体管理的合作与发展,积极做好法律保障和版权保护工作,推动中国音像业的整体发展。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二、权利来源
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其权利来源为:
(一)会员授权;
(二)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管理的权利;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职能
(一)对会员及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管理;
(二)在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权利的领域依法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
(三)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及时分配使用费;
(四)对非法使用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五)代表海量权利人与超级平台平等谈判,争取公平的传播资源和对价,维护行业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
(六)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七)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四、会员
音集协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依法享有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音集协会员。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有权利根据作品使用情况参与使用费的分配。